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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POLICY DOCUMENT
  • 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2018-06-12

    院党[2018]50号  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 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院): 现将《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补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原则,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人数)。从2020年起,青年教师(40岁以下含40岁)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院)对聘用的兼职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各系(院)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2.党团和班级建设。 3.学风建设。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9.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至少应达到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校内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学习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纪检、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统一进行。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次聘期为1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用人系(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人员,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提交所在系(院)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经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应聘人员如为专业老师、在读研究生,原则上在本人所在系(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兼职辅导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处与拟聘用兼职辅导员签订《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解聘 (一)聘期内如出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或考核为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系(院)应汇同学生工作部向人事处提出解聘申请。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调整离开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工作部、用人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解除聘任。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兼职辅导员工作补贴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青年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竞聘兼职辅导员岗位,担任兼职辅导员满两年,经学校考核优秀者,可申请成为专职辅导员。 (三)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在读研究生,在学校各种评奖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和系(院)负责,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者,将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备案。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 6月1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 2018-06-12

     院党[2018]4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 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系(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包括专兼职辅导员,以下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意义与任务 1.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同时,辅导员也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质业务骨干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后备力量。为了实现辅导员队伍“双重效应”的充分发挥,辅导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二、体制与机制 1.辅导员队伍建设要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院)双重管理,系(院)对辅导员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2.学生工作部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业务职能部门,与系(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负责辅导员队伍的选拔、培训、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3.各系(院)要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院长)担任,负责辅导员的管理。 三、配备与选聘 (一)根据艺术院校自身实际情况,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配备,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超配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在各教学系(院)范围内统筹调整,并报人事处备案。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可以从优秀专业教师、管理人员、优秀在读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作为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至少应达到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2020年推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纪委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要求与职责 (一)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工作部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艺术实践和科技学术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系(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五、培养与发展 1.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4.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5.学校制定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6.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7.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8.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9.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学校要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六、晋级与待遇 1.根据专职辅导员的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待遇,并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我校专职辅导员管理岗设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职辅导员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转正即可以享受九级职员待遇,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4年以上,经学校考核合格,绩效工资可以享受八级职员待遇;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经学校考核合格,绩效工资可以享受七级职员待遇。离开专职辅导员岗位所享受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执行。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与年底奖励绩效工资发放挂钩,考核合格以上的正常发放,基本合格的发放一半,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辅导员可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 2.提高专职辅导员夜间值班补贴。法定节假日100元/天(晚),正常休息日80元/天(晚)、正常工作日夜间值班40元/天、80元/天(通宵)。 3.电话补贴。每月100元电话补贴,一年按10个月发放。 4.兼职辅导员工作补贴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考核 1.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严格按照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不断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系(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专职辅导员考核采取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评议权重占60%,量化考核权重占40%。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2.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单列计划)。 3.考核奖惩办法。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占总人数的10%。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给予培训或进修的机会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不称职的辅导员停止发放职级津贴。对所带班级学生发生恶性事件、刑事犯罪、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辅导员,考评结果最终认定可降一至两档,直至认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当年度学生工作评先评优资格,事件恶劣程度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如因工作不在状态,被所在系(院)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退回人事处时,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处理。兼职辅导员每年考核一次,优秀者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予以解聘。 4.关于不称职辅导员的认定。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认定为不称职辅导员: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责任事故的;不履行工作职责,辅导员例会无故缺席每学期累计达半数以上的;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忽视个人正确的世界观,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突发事件、重大活动未履行职责,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在学生评先评奖、学生党员发展和经济资助等工作中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作长期懈怠,班级管理混乱,不主动改进的;学生中有三分之二要求撤换的。 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辅导员队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营造辅导员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提高辅导员队伍建设水平,努力开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自2018年 6月11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