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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邓萌萌 游览次数:4095 发布时间:2015-03-25


 

 

 

 

 川音院〔2014〕24号

                                       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

各院(系):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目标管理工作,使学生工作更加扎实有效的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结合《四川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院党2013〕2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坚持德育为先。指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开展好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全面了解和研究学生。经常深入学生课堂、教室、宿舍,与学生接触,熟悉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一般要求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走访两次,了解学生晚上就寝情况,杜绝学生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晚归、不归等违纪现象;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班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学期至少和每个学生谈话一次,每学年至少和每个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3、组织和培养优良班集体。指导和支持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培养好学生骨干队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抓好学风建设。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掌握所带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开展学风建设活动。

5、抓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班级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始和结束要写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熟悉并掌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手册》主要内容,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与班委会、团支部一道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奖惩、贫困生和学费收缴等工作。组织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训等工作。

6、做好学生的学业生涯、职业生涯设计和就业指导工作。协助学院开展就业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动员组织好学生参加招聘活动,完成学院布置的学生就业工作任务。

7、做好特殊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信息,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对学生中的重大情况(如违法违纪、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心理障碍等)要及时发现,积极应对并迅速汇报。积极协助学院妥善处理解决所带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对所带年级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测试,全面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8、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的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及学习培训、工作研讨、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9、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考核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但在实际考核时按学期考核,然后加全得出学年最终成绩)。

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院(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决定辅导员是够能够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学生处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决定辅导员是否能够享受职级津贴。

辅导员考核采取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评议权重占60%,量化考核权重占40%。

1、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学生民主测评:所带班级中60%以上的学生,对照《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的内容对班级辅导员进行民主测评;二是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对本系辅导员进行民主测评;三是考核领导小组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对学院全体辅导员进行民主测评。

2、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班级量化考核:学院依据辅导员所带人数及学生获奖、违纪等情况进行考核;二是辅导员工作考核:包括日常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等。

辅导员考核结果=10%学生民主测评成绩+10%考核小组民主测评成绩+10%各院系书记、系主任民主测评成绩+40%班级量化考核成绩+30%辅导员工作考核成绩

三、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辅导员优秀比例原则上占总人数的10%。

2、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给予培训或进修的机会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不称职的辅导员停止发放辅导员享受的职级津贴。

3、对所带班级学生发生恶性事件、刑事犯罪、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辅导员,考评结果最终认定可降一至两档,直至认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当年度学生工作评先评优资格。事件恶劣程度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如因工作不在状态,被所在院(系)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退回人事处时,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处理。

四、关于不称职辅导员的认定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认定为不称职辅导员: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责任事故的;

2、不履行工作职责,辅导员例会无故缺席每学期累计达半数以上的;

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4、忽视个人正确的世界观,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5、突发事件、重大活动未履行职责,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6、在学生评先评奖、学生党员发展和经济资助等工作中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7、工作长期懈怠,班级管理混乱,不主动改进的;

8、学生中有三分之二要求撤换的。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广泛征求辅导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而制定。

2、本办法自即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3、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负责落实。

4、本办法由四川音乐学院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本办法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专职辅导员;新增院系外聘学生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待遇自行解决)。

 

 

                        

                                                   ○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