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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邓萌萌 游览次数:3445 发布时间:2018-06-12

院党[2018]50

 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

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院)

现将《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8年611


 

附件:

 

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补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原则,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人数)。2020年起,青年教师(40岁以下含40岁)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院)对聘用的兼职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各系(院)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2.党团和班级建设。

3.学风建设。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9.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至少应达到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校内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学习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纪检、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统一进行。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次聘期为1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用人系(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人员,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提交所在系(院)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经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应聘人员如为专业老师、在读研究生,原则上在本人所在系(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兼职辅导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处与拟聘用兼职辅导员签订《四川音乐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解聘

(一)聘期内如出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或考核为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系(院)应汇同学生工作部向人事处提出解聘申请。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调整离开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工作部、用人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解除聘任。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兼职辅导员工作补贴可折算成一定比例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教务处和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青年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竞聘兼职辅导员岗位,担任兼职辅导员满两年,经学校考核优秀者,可申请成为专职辅导员。

(三)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在读研究生,在学校各种评奖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和系(院)负责,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者,将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备案。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2018年 61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