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四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充分调动心理委员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心理委员在心理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心理委员队伍建设,完善班级心理委员的考核制度,表彰先进,特制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各班班级心理委员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法规,无任何违纪情况;
2. 担任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满一年;
3.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和系(院)组织的心理委员培训、交流活动等;
4.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动态,积极关注周围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特别是心理健康状况变化异常的学生);
5.对班级出现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如明显精神障碍者、因心理问题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者、有轻生意念和行为者,能够准确识别并积极上报所在系(院)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并能够持续配合开展工作;
6.在系(院)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向本班同学宣传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方面的知识,使同学们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掌握心理健康调适的基本方法,并对出现的心理问题能够进行自我调节,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7.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尤其是寝室长的联系,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困惑和烦恼的同学,并准确地报告给系(院)辅导员老师;
8.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做好心理健康状况的普查、宣传等工作;
9.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
10.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含选修课)。
三、评选方法
1.优秀心理委员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11-12月进行评选。
2.评选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办法,经本人申请、各系(院)按照所在系(院)班级心理委员总数的20%推荐优秀心理委员。
3.由学工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表彰名单,对优秀心理委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音乐学院优秀班级
心理委员评选办法》(院学[2014]1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音乐学院优秀班级心理委员推荐表
附件2:四川音乐学院优秀班级心理委员汇总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