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财〔2021〕16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贷款信息回执;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审查我校提出贷款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等相关情况;协助贷款银行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学生本人无高额消费和征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学生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助学贷款期限、额度及计息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形式。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期限
1.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2.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3.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贷款银行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利息
1.2023年秋季学期起,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2.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3.贷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继续贴息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具体流程由经办机构确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信用助学贷款、中国银行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机构是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具体流程由中国农业银行青羊支行确定。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信网学籍在线报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等,具体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书面贷款申请及同班同学、辅导员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章 贷款教育与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需保持和贷款银行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银行完成贷款后续手续。如联系方式、还款方式或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并更新信息。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学费补偿或减免、贷款代偿政策且已获批的学生,须自觉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 各系(院)应继续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加强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贷款学生责任意识,协助贷款银行完成贷款学生贷款展期及按期还款教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音乐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川音院〔2014〕65号)、《四川音乐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院学〔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