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程序,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突发的经济困难,积极提高资助育人工作成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帮助在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因突发、特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学生无法完成学业;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或死亡,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以下资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家庭经济困难以致无力承担相关治疗费用,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5000元,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突然亡故,导致学生无法得到任何经济支持,申请资助标准为1000-4000元,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3.学生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或特殊事件,造成学生家庭财产不同程度受损,根据学生家庭受灾情况,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实施三类资助标准:受灾一般严重资助标准为1000元、受灾严重资助标准为1500元、受灾特别严重资助标准为2000元。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参照第四章流程申请;
4.学生如遇特殊严重情况,根据事件程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2.休学、自费出国留学期间;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属实,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5.家中突发变故但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6.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7.个人原因导致财物失盗以及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承担责任;
8.有其他不予补助原因。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1)及个人申请书,如实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系(院)核实学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初步拟定资助方案,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并报学生处党政联席会审核;
4.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审定,确定资助额度,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5.学校计划财务处将补助款项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要求
第八条 各系(院)应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校表现情况、日常消费情况以及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如发现该项资金被其用作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的挥霍性消费时,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今后的补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川音院〔2022〕4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