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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音院〔2020〕66号)

来源/作者: 游览次数:2813 发布时间:2020-09-29

川音院〔2020〕66号

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

                              2020年929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系(院)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计财处发放。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以当年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和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奖励标准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以当年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和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奖励标准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奖励标准以当年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和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奖励标准为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系(院)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报送校领导,并在全校公开分配结果。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人应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当年发布的评定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系(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班主任班主任 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系(院)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分别成立年级(班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和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负责核实本年级(班级)申请人材料及资格审查,向系(院)评审工作组评议推荐候选人。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本年级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年级评议推荐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国家奖助学金年级推荐小组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进入小组人数不少于 10%。年级推荐小组成员同时为申请人时,须回避对本人进行材料审核、评议推荐等工作。同一年级有多名辅导员带班的,由系(院)评审工作组指定 1 名辅导员为组长,其他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初,学校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综合考虑全校参评范围内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生源地等因素,分配确定各系(院)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额,并启动相关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院)按照学校的要求,面向本系(院)学生布置并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年级评议推荐小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推荐条件,结合申请人参评条件进行充分酝酿和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本年级(或专业、班级)推荐名单,报系(院)评审工作组。

第二十条 系(院)评审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及材料,根据学校划拨给系(院)的奖助学金指标,开展系(院)评审。并将本系(院)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系(院)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由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校级评审,提出学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拟推荐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上级资助主管部门最终审定后,正式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名单。


第八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当年发放时限要求,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川音院[2015]50号)、《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川音院〔201551号)、《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川音院〔2014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音乐学院                                                                                                                                                                                                                                                                                                                                                    20209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