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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作者:潘璐 游览次数:2611 发布时间:2020-05-27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系(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助力脱贫攻坚、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的政治责任,把握认定工作基本原则,做到认定标准、尺度相对统一和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院)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 10%。有条件的系(院),可探索将学生公寓管理员纳入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二、规范认定标准

各系(院)要结合学校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办学性质、专业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生源区域分布、上一年度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科学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认定机制,并建立数据库,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可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将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三、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各系(院)要根据《意见》明确的五个环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环节。各系(院)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个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学生个人申请。

(三)认定环节。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年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证明材料定困难生身份”和“无困难证明材料不能参与困难认定”等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结果公示环节。各系(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贫困生认定条件对各系(院)认定名单进行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各系(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环节。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院)应将名单汇总至《四川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表》(附件2),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逐级审核,同时做好认定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归档工作,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统一装订,留存备查。认定后,将系(院)认定工作组名单、《四川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表》(附件2)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四、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认定质量

(一)加强沟通协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指导和监督各系(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系(院)定期将本系(院)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 3 月和 9 月分别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院)将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加强资助育人。各系(院)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系(院)学生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直接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学[2017]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