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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谢璐 游览次数:1358 发布时间:2022-04-11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院学[202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立足勤工助学工作总体规划,兼顾校属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勤工助学的制度及实施办法,设立和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并审查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并听取勤工助学工作的汇报。

第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牵头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活动注入资金。

第十条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以及其它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财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劳动报酬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用人单位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本年度学校财务资金预算进行

岗位核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勤工助学岗和学生助理岗,以管理助理、科研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其中勤工助学岗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设置申请,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学生助理岗,主要从事学生工作相关事务,根据学生处实际需求提出设置申请,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21--1225日期间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设置固定岗,逾期不再受理。各部门、系(院)暂不设置临时岗,如需设置,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申请上面要写清楚用工的人数、岗位职责、每个岗位所需的金额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岗酬金的发放程序和固定岗的发放程序一样。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采用双选招聘、统筹安排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聘用。

第十九条校内单位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校内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让学生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使用学生替代在岗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系(院)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备案,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学生参

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系(院)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勤工助学信息途径可为学校推荐、双选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系(院)签订相关责任书。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除寒暑假外,用人单位应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勤工助学酬金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为每人260/月,学生助理岗位薪酬标准为每人600/月。

第二十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每人12/小时-15 /小时支付,每天不超过40元。

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系(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学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每月定时发放,每个用工单位每月初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发放单》和《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支付酬金一律不使用现金,统一发放至学生储蓄卡上。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有关信息和服务,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聘用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四)因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勤工助学协议有关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如发生学生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不得虚报、克扣、转让或二次分配学生的合法报酬。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做好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安全意识及综合技能。

(三)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超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完全代替在岗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按要求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七)各系(院)将勤工助学工作纳入本系(院)学生工作范畴,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系(院)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协议书必须明确系(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奖励或纳入学校有关奖项的参评范围;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校内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下一年度勤工助学的岗位数或停止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川音院【201383号),原《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助理管理办法(川音院【201384号)同时废止。